备用照明是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进行而适用的应急照明。备用照明分为消防备用照明和重要场所非消防备用照明。非消防备用照明是对重要建筑物尤其是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具有重要功能特定场所的照明系统提出的更高要求,要求除正常照明和消防应急照明外,设置一部分照明以保证正常照明失效后能使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进行。《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 第5.2.4条规定关于设置备用照明的规定。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 1/10。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一般经营场所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秒,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秒。当商店正常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正常照明可兼作备用照明。目前设计图纸中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消防应急灯也可以应急点亮,暂时作为商店备用照明的一部分,但照度是不够的,按规范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不会大于10lx,但维持停电时的备用照明是1/10的正常照度,不能小于30lx,用消防应急照明代替时间一般也只能维持0.5小时,显然消防应急照明作非消防备用照明难以满足规范要求。又如一些剧院、餐饮、医疗等需要备用照明的场所设计时仅考虑消防应急照明(疏散照明和消防时备用照明),未按相关规范设置非消防使用的备用照明。依据《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 第10.3.14条规定:特等、甲等剧场的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舞台机械控制室、舞台机械电气柜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的应急备用照明;《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 第5.3.7条规定:(a)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应设置供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 1/5;用餐区域应设置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b)小型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用餐区域,宜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 10lx。(c)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贵重物品区域和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其启动时间不应大于0.5s。《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 第8.4.1条规定:重症监护室、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第8.4.2条规定:2 类场所中的手术室、抢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其他2类场所中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因此,需要设置非消防备用照明的场所不应与消防应急照明合用系统,并满足相关的电源转换时间的要求。预留或设计正常照明的配电箱和灯具的基础上。同时预留或设计非消防备用照明的配电箱和灯具,而消防应急照明仅能作为火灾时使用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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